问题 | 无效婚姻之诉可否撤诉 |
释义 | 一、无效婚姻之诉可否撤诉 无效婚姻案件不能按撤诉处理。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无效婚姻不能按撤诉处理,应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二、无效婚姻的诉讼程序包括哪些步骤 申请无效婚姻的程序是: 1.当事人或其利害关系人依法递交婚姻无效申请书; 2.确定婚姻无效管辖的法院; 3.接受法院的审理; 4.法院作出判决。且做出判决的,需将判决书送达婚姻登记机关一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条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 三、对于无效婚姻的诉讼时效有何限制 法律网提醒您,无效婚姻一般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一十一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一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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