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是哪些 |
释义 |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是哪些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是一种缔约过失行为。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二、恶意磋商构成要件 法律网提醒您,恶意磋商构成要件: 1.无意在合理价格范围订立合同; 2.与对方协商合同事宜,让对方误以为该方有交易的可能; 3.给对方造成损失,包括丧失交易机会的损失,以及其他合理损失。 三、恶意磋商如何举证 认定恶意磋商,在举证方面有一定难度,要结合侵权人的言论、业务状况、退出合同的理由等方面综合判断。损失计算,也是追究侵权人恶意磋商责任的难点。恶意磋商受害人往往损失的是交易机会,这种损失很难用金钱衡量。而且,不同的交易标的情况差异以及市场的条件不同,每件案件考虑的角度也不一样,要具体分析。一般而言,产品的保质期、客户范围的广泛程度、再次交易的难度、侵权人的恶意程度等,都是在确定赔偿数额时需要考虑的。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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