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中包括了哪些因素 |
释义 | 一、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中包括了哪些因素 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有: 1.合同主体不合格。主体不合格是指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险代理人等资格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例如,投保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缔约行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保险人不具备法定条件,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代理人没有保险代理资格或没有保险代理权。如果保险合同是由上述主体缔结,则合同无效。 2.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缔约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方式致使对方作出违背自己意愿的意思表示,均构成缔约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3.客体不合法。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则其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 4.内容不合法。如果投保人投保的风险是非法的,如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均导致合同无效。 二、保险合同终止的后果是什么 法律网提醒您,保险合同终止的后果: 1.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终止; 2.双方不具有保险合同关系; 3.双方需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 三、保险合同违约的诉讼时效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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