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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村祖产的房产能否获得居住权
释义
    一、农村祖产的房产能否获得居住权
    农村祖产房子可以设有居住权。居住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在与祖产房子的产权人签订居住权合同并完成登记的情况下可以享有对该房的用益物权。
    《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居住权的特征
    1.居住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据而占有房屋的公民。
    2.居住权的客体只限于房屋。如出租人的房屋。
    3.居住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人对房屋的使用应限于居住的目的。
    4.居住权的取得应有法定的依据或有关合同的约定。
    5.居住权的取得应办理登记手续,并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三、居住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法律网提醒您,居住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如下:
    1.居住权人的权利:居住权人享有对房屋的使用权,但此种使用权须限于居住的目的。居住权人享有附属于房屋使用权的各项权利,如相邻权等。居住权人有权为居住的目的而对房屋进行修缮和维护。居住权人有权在居住期间内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以收取租金,但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要求。例如承租人转租承租的房屋必须先经过原出租人的同意。
    2.居住权人的义务:居住权人在居住期间负有保管房屋的义务。居住权人不得就其居住权设定抵押或其他任何权利负担。居住权人应当承担房屋的日常的管理和维修费用及其他使用过程中的合理费用支出。居住权人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居住权人在居住期届满时负有返还房屋的义务。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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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1:1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