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骨折的工伤鉴定是在何时进行的 |
释义 | 一、骨折的工伤鉴定是在何时进行的 骨折等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进行工伤鉴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二、骨折没有做工伤鉴定可以直接索赔吗 法律网提醒您,劳动者还没有申请工伤鉴定的,一般不能索赔。向社保经办机构索赔时需要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等材料,劳动者才能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否则社保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相应的工伤赔偿。 《工伤认定办法》第五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三、骨折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骨折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1.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2.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3.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4.有骨折; 5.关节功能丧失; 6.末节离断。 符合任何一项都可以评10级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引用法条: [1]《工伤认定办法》第五条 [2]《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3]《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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