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行政案件的检察院是否可以抗诉并中止执行 |
| 释义 |
一、行政案件的检察院是否可以抗诉并中止执行 行政案件的检察院是可以抗诉并中止执行。根据法律规定,抗诉中止执行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人民检察院作出提出抗诉的决定后,可以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建议中止执行原判决。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二、行政案件抗诉申请的立案条件是什么?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 3.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4.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三、行政案件提起抗诉和再审的顺序区别 行政诉讼可以提起再审或者抗诉。如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如人民法院驳回申请再审,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抗诉必须以向法院申请再审为前置程序。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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