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法中有何规定 |
释义 | 一、关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法中有何规定 关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法中的规定有:《专利法》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职务发明专利可以转让吗 职务发明专利可以转让。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专利法》第6条和第10条的规定,作为从事科研的高校教师,如果发明创造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属于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申请被批准后,学校为专利权人,其有权进行转让,无需通本人。 三、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有哪些类型 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具体如下: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二者结合作出的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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