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设诊所无医师资格的人将面临什么样的处罚 |
释义 | 一、开设诊所无医师资格的人将面临什么样的处罚 开设诊所无医师资格的人将面临的处罚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非法行医罪的构成特征 非法行医罪的构成特征,具体如下: 1.客体要件,非法行医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 2.客观要件,非法行医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一般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4.主观要件,非法行医罪在主观为故意。 三、非法行医罪减刑条件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减刑的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引用法条: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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