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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条件决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适用性质
释义
    一、哪些条件决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适用性质
    以下条件决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适用性质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代行债务人的权利,代行者如果与被代行者之间没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则代行者即失去了代行的基础。
    2.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属于涉及第三人的权利。
    债务人对第三人须享有权利。
    3.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5.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二、代位权行使规定
    法律网提醒您,代位权行使规定是: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等。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代位权的提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七条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三、债权人代位权举证是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举证是指债权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以下事实: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实现到期债权。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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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23:2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