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限制是什么 |
释义 | 一、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限制是什么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需要延长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法律网提醒您,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六个月。 二、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怎么确定 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按照如下规则确定: 一般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仲裁管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三、劳动争议仲裁的有效期 申请劳动仲裁的有效期为一年时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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