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是什么 |
释义 |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是什么 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是: 1.主体方面,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 2.权限方面,行政行为必须是在行政主体法定权限内所作的行为; 3.内容方面,行政行为具有事实根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4.程序方面,行政程序合法; 5.形式方面,行政行为作出的形式合法,如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的区分。 二、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怎么办 对行政行为不服应做如下处理: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2.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条件有什么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作出的行政行为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的,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门撤销行政行为。 法律网提醒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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