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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法律事实的分类是哪些
释义
    一、劳动法律事实的分类是哪些
    劳动法律事实的分类:劳动法律行为(例如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等);劳动行政管理行为;劳动争议仲裁行为;以及劳动司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二、劳动法律事实证明材料应该注意哪些要点
    法律网提醒您,劳动法律事实证明材料应该注意的要点是需要收集工资支付凭证、社保缴费记录等法定的材料;材料要真实可靠;收集的方式要合法;以及材料要保存完整、可以进行辨认。
    
    三、劳动合同履行应当遵循的原则
    劳动合同履行应当遵循的原则:
    1.亲自履行原则,这是由劳动本身的特点决定的,也是保证劳动关系严肃性和稳定性的需要。劳动合同是特定人之间的合同,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它必须由劳动合同明确规定的当事人来履行,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也有责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允许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代替履行。
    2.实际履行原则,即除了法律和劳动合同另有规定或者客观上已不能履行的以外,当事人要按照劳动的规定完成义务,不能用完成别的义务来代替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3.全面履行原则,法律网提醒您,是实际履行原则的补充和发展,即劳动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双方除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履行外,还要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按质、按量地履行全部义务。
    4.协作履行原则。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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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8:0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