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湖北土地赔偿标准如何确定 |
释义 | 一、湖北土地赔偿标准如何确定 1.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二、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程序是什么 农村土地征收程序一般如下: 1.发布拟征地通告; 2.征询村民意见,并组织听证; 3.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确认; 4.拟定“一书四方案”并上报审批; 5.征收土地公告; 6.征地补偿登记; 7.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8.根据群众意见修改相关方案并公告; 9.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 10.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并交付土地。 ![]() 三、土地征收补偿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要查询是否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2.看看是否超过批准文件两年。 3.是看补偿是否合理。 4.维权要及时。法律网提醒,政府文件上注明起诉期限的,一般要在6个月之内进行起诉。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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