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区别和联系 |
释义 | 一、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区别和联系 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简易程序适用争议不大不复杂的案件,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适用。但是普通程序只能由法院规定适用; 2.审理组织的不同,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普通程序由合议庭审; 3.审理期限不同,简易程序的案件是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普通程序是6个月审结。 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联系: 1.同属于第一审程序,普通是简易的基础,简易是普通的简化。 2.应当在立案后,开庭前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根据案件的性质和繁简程序来确定,可以适用普通的案件不一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都可以适用普通程序。 3.简易可以转换成普通,而普通不能转成简易。 4.如果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由合议庭进行审查。 二、简易程序开庭流程 法律网提醒您,简易程序开庭流程如下: 1.审理前的准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2.开庭审理,根据提供的材料证据等进行审理; 3.宣判与送达,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 三、适用简易程序的积极条件 1.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 只能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这里的派出法庭既包括固定设立的人民法庭,也包括为便于审理案件而临时性派出的法庭。 2.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级。只能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3.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只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其中,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非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4.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化为简易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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