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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犯罪预备和预备行为的区别和联系
释义
    一、犯罪预备和预备行为的区别和联系
    犯罪预备和预备行为的联系是都属于准备阶段。
    1.概念不同: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而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 犯罪未遂 。
    2.处罚不同: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预备是着手实施前的阶段,而犯罪未遂则是已经着手实施,但是因为其他外界原因没得逞,比如想 盗窃 因为有人巡逻没偷成,比如想 抢劫 因为遭到反抗没抢到钱,但是行为实施时已经构成犯罪,只是没有得到财物而已。
    二、犯罪预备的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法律网提醒,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体应注意两点:
    1.在使用罪名时,应在罪名后加括弧标明预备形态问题,如“抢劫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形态也应如此,如抢劫罪(未遂)、抢劫罪(中止)。
    2.对预备犯原则上应予以从宽处罚。但是刑法对预备犯规定的处罚原则是得减主义。即审判人员可以予以从宽处罚,也可以不予从宽处罚。此外,对既遂犯是予以从轻处罚,是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也由审判人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决定。
    3.应注意犯罪预备与刑法第13条“但书”的关系。犯罪预备的成立以犯罪行为足以构成犯罪为前提,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情况的,应依法不认为是犯罪。
    
    三、犯罪预备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
    成立犯罪预备,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即为了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或者说行为主观上做出了实行某种犯罪的决定。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预备行为是为犯罪的实行创造便利条件,以利于发生结果的行为,这种行为是整个犯罪行为的一部分,如果不是由于某种原因停顿下来,预备行为就会进一步发展为实行行为,从而造成结果。
    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犯罪预备终结于预备阶段,即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如果已经着手实行了犯罪,就不可能是犯罪预备。
    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预备终结于预备阶段,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必须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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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1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