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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如何处理已支付的款项
释义
    一、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如何处理已支付的款项
    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支付的款项不能取回。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需要对以下事项进行处理:
    1.工程结算:施工单位在解除合同后,仍然享有按约向发包人结算工程款的权力;
    2.损失赔偿。依照规定,因发包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发包人应赔偿因此而给施工单位造成的损失。
    3.其它善后工作。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法律网提醒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1.没有经过发包人同意的违法分包行为;
    2.不具备相应资质违法分包;
    3.将工程肢解,以劳务分包的名义将工程违法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企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诉讼时效是三年,承包双方因为工程合同发生纠纷,应当在这个期限内起诉。当事人去起诉,可以去施工合同签订地或者履行地的法院办手续。如因为工程质量纠纷起诉,则应当在相关机构出具鉴定书后三年内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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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6:3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