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人伤事故的调解去向是什么 |
释义 | 一、交通人伤事故的调解去向是什么 交通人伤事故的调解去向是法院或者是交警大队都可以。 1.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 3.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4.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5.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交通事故调解中的参与者有哪些 1.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2.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公安交警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 4.承保机动车保险的保险公司人员。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九条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承保机动车保险的保险公司人员;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每方不得超过三人。 ![]() 三、交通事故不适用调解的情形都有哪些 交通事故不适用调解的情形都有如下: 1.与手续不全车辆发生事故; 2.当事司机酒驾或毒驾; 3.双方对事故原因和归属有争议; 4.损坏公共设施的事故; 5.单方事故; 6.无证驾驶或司机不能出示驾驶证; 7.事故有人员伤亡等。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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