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另行委托辩护人什么意思 |
释义 | 一、另行委托辩护人什么意思 是另外委托辩护人提供辩护的意思。委托辩护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受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的委托,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辩护的人员。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二、另行委托辩护人的期限是什么时候 另行委托辩护人的期限是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十五日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 依照前两条规定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十五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庭审结束后、判决宣告前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不重新开庭;辩护人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的,应当接受。 三、哪些人可以聘请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也负有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义务。 法律网提醒您,主要表现在: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的请求送交相应的律师事务所、当地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资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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