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抽逃出资的股东是否享有股东权利和义务 |
释义 | 一、抽逃出资的股东是否享有股东权利和义务 股东出资不到位不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既然仍有股东身份,就应当承担股东义务,享有股东权利。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二、股东抽逃出资的几种行为 股东抽逃出资有以下4种行为: 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 三、抽逃出资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法律网提醒您,职务侵占罪与抽逃出资区别: 1.抽逃出资罪的主体是公司发起人、股东;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2.抽逃出资罪没有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目的,职务侵占罪则有; 3.犯罪对象不同,抽逃出资罪的对象为本公司的注册资本,而职务侵占罪的对象为本公司、企业的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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