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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环境污染赔偿的标准是如何界定的
释义
    一、环境污染赔偿的标准是如何界定的
    环污染环境损害的赔偿规定有:
    1.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
    2.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3.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致损的侵权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环境污染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法律网提醒您,环境污染的免责事由如下:
    环境污染侵权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自身的过错和第三者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只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且加害人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时,才可以免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三、如何为环境污染受害者维权
    受害者可以向当地的环保部门反映,依法要求污染企业限期改正,或者对其采取罚款、停业等行政措施。对于所遭受的损害可以通过环境民事纠纷处理程序由环境行政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可以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环境污染是一个对人们的影响非常大的事情,当发生环境污染纠纷的时候人们应该坚决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向相关污染者提起诉讼或者其他方式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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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3:2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