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间借贷案件中的诉讼费谁负担 |
释义 | 一、民间借贷案件中的诉讼费谁负担 打官司诉讼费一般由原告预交,案件审理完毕后由败诉方负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民间借贷的性质是什么 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 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 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 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 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 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 ![]() 三、民间借贷利息不能超过多少 法律网提醒,民间借贷利息不能超过借贷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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