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根据民法典规定地役权的设立时间是什么时候 |
释义 | 一、根据民法典规定地役权的设立时间是什么时候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其发生须有两个不同归属的土地存在,地役权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七十七条 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二、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法律网提醒您,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如下: 1.两者权利性质不同: (1)相邻权是根据法律直接规定而确定,是所有权的延伸; (2)地役权则是依当事人之间的设立地役权合同而发生,属他物权范畴; 2.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 (1)相邻权适用的范围既包括土地毗邻关系,又包括建筑物毗邻,及建筑物内部区域的毗邻关系; (2)地役权只适用于土地之间的利用关系; 3.两者的权利要求程度不同: (1)相邻权作为法定权利,所反映的是不动产毗邻关系中最基本的生活、生产、安全要求; (2)地役权作为约定权利,反映对自己土地提供约定的便利要求,自然在对他人土地利用权能上比相邻权有较大扩展; 4.权利义务的主体范围不同: (1)相邻权的权利、义务主体的都是特定的,只能在相邻不动产主体之间产生; (2)地役权是一个独产的用益物权,具有物权对世性的特征,故其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5.两者权利发生的前提条件不同: (1)相邻权必须以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为前提, (2)地役权并不一定以需役地与供役地相互毗邻为限度,有时即使两地并不相连,但只要有事实上的利用需要也可以设定地役权。 三、地役权包括哪些权利 地役权包括:建造附属设施或安设临时附着物地役权;通行地役权;取水、汲水、导水、排水地役权;眺望地役权;采光地役权;支撑地役权;放牧地役权;排污地役权。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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