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认定不满意该如何解决 |
释义 | 一、工伤认定不满意该如何解决 工伤认定不满意的解决方式是可以去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或者口头的复议申请,也可以直接去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依法再去起诉也是可行的。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二、工伤认定和工伤鉴定的区别 1.概念不同; 工伤认定,是劳动者受伤后,劳动部门对劳动者的这个受伤的行为进行判断,该受伤行为是不是属于工伤的范围。伤残鉴定则是,在劳动者受伤之后,伤势可能影响身体机能的恢复,造成残疾的情况下,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劳动者的伤势进行一个比较全面合理的评定,这个是决定劳动者能得到多少赔偿费的重要依据。 2.申请认定主体不同; 受伤的劳动者本人、他的近亲属、所在的工作单位都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但是如果申请伤残鉴定,申请人只能是受伤的劳动者本人。 3.申请认定的要求不同。 ![]() 三、工伤认定是哪个部门负责 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依《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引用法条: [1]《工伤保险条例》第六条 [2]《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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