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计算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期限 |
释义 | 一、如何计算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期限 如下计算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期限:一般行政诉讼时效是6个月。从行政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算,如果相对人已经申请复议,再申请诉讼的,诉讼有效期是十五日,从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起算。 法律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经行政复议的起诉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不能作为行政诉讼案件的类型有哪些 1.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 6.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7.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三、行政诉讼的范围 行政诉讼的范围是: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行政相对人对下列九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所提起的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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