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不履行 |
释义 | 一、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不履行 补偿安置协议达成后,对方不履行的该采取下列办法解决:守约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依协议申请仲裁。补偿安置协议的性质属于民事上的合同,对于因此产生的纠纷,只要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守约方可以依法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不履行的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安置协议的有效期是多久 安置协议有效期以协议约定为准。如果没有约定,安置协议生效后即一直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三、安置补偿协议内容是什么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法律网提醒您,至于每一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具体包括哪些内容,还应视拆迁补偿方式不同而不同。对于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中应主要载明补偿金额、搬迁期限;对于实行产权调换的,协议主要载明安置用房的结构、面积和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必须公证。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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