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受害人抗诉书的内容 |
释义 | 一、刑事受害人抗诉书的内容 刑事受害人不能提起抗诉,检察院申请抗诉的抗诉书内容有: 1.首部。 (1)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 (2)文书名称,即《抗诉书》。 (3)文书编号。 (4)案件来源及本院审查过程。 2.正文。 (1)本院审查认定的法定抗诉情形。 (2)本案诉讼过程。 (3)审查意见、抗诉理由。 (4)抗诉决定及法律根据。 3.尾部。 (1)检察院公章。 (2)法院名称。 (3)抗诉时间。 二、刑事诉讼申请抗诉的期限 刑事案件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期限是十日。因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 三、刑事抗诉的事由 法律网提醒您,刑事案件抗诉的理由如下: 1.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法律事实不清,指控犯罪证据不足; 2.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而却被判无罪,或者使无罪的人受到法律的追究; 3.适用法律错误使重罪轻判、轻罪重判; 4.对被告人的罪名认定有错误,一罪判数罪或者数罪判一罪,导致量刑畸轻畸重; 5.在没有法定的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的条件下,对被告人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了缓刑; 6.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严重违反诉讼程序。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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