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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权转让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
释义
    一、股权转让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股权转让纠纷并不是民事诉讼法中专属管辖的案件,应该是按合同纠纷进行管辖,由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地法院进行管辖。
    二、专属管辖的范围
    专属管辖有分为国内专属管辖与涉外专属管辖。
    国内专属管辖的范围如下:
    ⒈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⒉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由港口作业地法院管辖。
    ⒊因继承遗产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由价值大小来认定)管辖。
    涉外专属管辖的范围如下: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属于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有:
    1.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2.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3.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此外,根据国际私法的理论和实践,下列情形发生的案件,也应当专属人民法院管辖:其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情形比较复杂,一般不作为专属管辖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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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9:2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