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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出生证明公证所需准备的材料有哪些
释义
    一、出生证明公证所需准备的材料有哪些
    出生证明公证所需准备的材料有: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国内居民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港、澳、台居民需提供身份证、通行证,外国人需提供护照);
    2.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申办出生公证的证明(由申请人档案所在的单位人事部门加意见,加盖公章);无法提供前述证明的,可提供其他权威机构出具的相应证明。户口簿在同一本上同时直接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无需提供本证明;
    4.申请人父母的身份证件(国内居民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港、澳、台居民需提供身份证、通行证,外国人需提供护照如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等)。若父母一方或双方已故的,须提供死亡证明;
    5.申请人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
    6.申请人已移居境外的,应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或户口注销证明(应显示申请人的出生地);
    7.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如无出生证,视情况提供反映出生事实的其他证明资料,如独生子女证、住院分娩资料、由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档案资料(加盖档案保管单位的印章)、计划生育服务证等;
    8.公证书在域外使用的,申请人应提供近期大一寸证件相片(张数:所需公证书份数+1),所提供照片应与申请表上所贴照片相同。公证书发往美国、韩国、奥地利等国使用的,提供4张照片,增加1份副本,相应增加1张照片;
    9.与申请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备注:非婚生子女申办出生公证的,按照司法部规定办理,请咨询具体公证员。
    二、未婚出生证明可以写父亲吗
    未婚出生证明可以写父亲,孩子的出生证明在孩子出生后一个月内办理。在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婴儿所属的户主、亲属、一方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法律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三、出生证明名字和户口本必须一样吗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户口本的名字要和出生证明上的名字是一样的。只能按照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名字日期为准,不能使用其他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一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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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5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