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安置房过户应缴纳的税费有哪些 |
释义 | 一、安置房过户应缴纳的税费有哪些 安置房过户应缴纳的税费有: 1.交易手续服务费:住宅6元/平方米(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减半收取:3元/平方米);非住宅10元/平方米。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2.登记费:普通二手房住宅类为80元/套,买方承担。 3.土地收益金(代收):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房买卖过户时收取,按房屋正常成交价的2%计征。卖方承担。 4.核档费:50元/宗。 5.契税:税率为3% ,按正常交易成交价格计征;个人购买的自用普通住宅(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容积率1.2以上、交易价格4290元/平方米)契税税率减半,按 1.5%征收;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二手房的对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买方承担。 6.印花税:税率1‰,按正常交易成交价格计征,交易双方各承担一半。 7.其它。 二、安置房过户的程序 法律网提醒您,安置房交易过户流程如下: 1.议价:买卖双方先共同商量房屋的价格。 2.付订金:若买房同意以议价的价格购买房屋,须先付订金。 3.签约:买卖双方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 4.完税和过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三、办理安置房过户手续需要的材料 1.开发商名下的房产证原件。 2.开发商的法人委托书。 3.拆迁前个人房产证原件或房产证注销证明。 4.被安置人身份证复印件。 5.拆迁安置协议。 6.房屋移转过户申请书。 7.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8.测量分户平面图。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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