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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隐名股东是否应该承担某些法律责任
释义
    一、隐名股东是否应该承担某些法律责任
    隐名股东也需要承担责任的。隐名股东其实就是不愿显名的实际出资人,除了不对外显名之外,具有一切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同时也应当承担股东的所有义务。所以隐名股东也是需要承担责任的,但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公司隐名股东享有何种权利
    公司隐名股东享有的权利如下:
    1.认可隐名股东的投资收益;
    2.对于显名股东的无权处分,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对显名股东无权处分的追偿权。隐名股东在享受了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履行自己的义务。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三、隐名股东的基本特征有什么
    隐名股东的基本特征:
    1.隐名股东依合法行为而产生。
    2.隐名股东依隐名出资人与显名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产生。
    3.隐名股东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4.隐名股东合同为诺成合同及不要式合同。
    5.隐名股东出资的标的主要为货币、不以登记为产权转移形式要件的实物、权利、技术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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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6:5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