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护理费应该如何计算 |
释义 | 一、交通事故护理费应该如何计算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2.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3.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二、交通道路赔偿款项有哪些 道路交通事故一般赔偿这些费用: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进行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4.护理费以及住宿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三、交通赔偿需要哪些证明 法律网提醒您,交通事故理赔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理赔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保险合同、保险单据; 4.行驶证、驾驶证; 5.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6.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等其它材料。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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