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间的注意事项 |
释义 | 一、关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间的注意事项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间的注意事项: 1.伤残鉴定时间只能在事故直接造成的损伤或并发症治疗终止后进行。 2.伤残鉴定部门一般不接受个人委托,可要求该类事故的交警部门出具鉴定介绍信,也可要求人民法院或律师事务所委托鉴定。 3.被鉴定人住院时,应尽可能保存好所有的病例资料,供鉴定机构参考。 4.在伤残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在鉴定中要配合鉴定人员的要求,不能做出任何影响鉴定结论的行为,否则鉴定结果会不准确。 二、交通事故人员死亡赔偿标准 1.医疗费:医疗机构出具的所有正式收据之和。 2.误工费。 3.护理费。 4.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5.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12×6。 6.死亡赔偿金。 7.被抚养人生活费。法律网提醒您,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8.精神损害抚慰金。 9.财产损失。 ![]() 三、交通事故诉讼需准备什么材料 1.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伤残的,应提交《伤残鉴定报告》;在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未作伤残鉴定的,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应提交书面申请,要求人民法院作伤残鉴定。根据伤残评定的等级,要求对方赔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2.因交通事故造成残疾的,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提交医院的证明,凭医院的证明按照普及器具来计算残疾用具费。 3.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的鉴定,简称“三费”鉴定。在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未作“三费”鉴定的,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应提交书面申请,要求人民法院作“三费”鉴定,根据鉴定的报告要求对方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 4.医疗费的凭据,是指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 5.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凭据,包括其亲属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费、住宿费折凭据及误工费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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