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被强拆如何申诉 |
释义 | 一、房屋被强拆如何申诉 公民的房屋遭受到非法强拆时,公民是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如果不涉及到犯罪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维权。房子被强拆是可以向当地的房管部门来进行投诉举报。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被拆迁人遭受到非法暴力强拆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拆迁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网提醒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什么情形可以强制拆除 以下情形可以强制拆除: 1.属于逾期不改正的违章建筑和超期临时建筑的; 2.征收人已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或周转房的; 3.被征收人未按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履行交房义务的; 4.被征收人法定期限内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同时不申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三、对强拆不服的复议期限 法律网提醒,强拆的行政复议期限是六十日,但是,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在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引用法条: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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