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以下什么情形下承租人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 |
释义 | 一、以下什么情形下承租人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 下列情形下承租人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 1.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2.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 3.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4.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办理登记手续的。 《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二、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承租人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使用租赁物,取得收益; 2.要求出租人履行维修义务; 3.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定条件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4.保管租赁物的义务; 5.按期支付租金的义务; 6.合同中约定的其它权利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承租人需要提供什么证件 法律网提醒您,承租人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境外人员提供本人护照或公安局颁发的居住证。 《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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