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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孳息如何分配
释义
    一、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孳息如何分配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孳息如下分配:
    在标的物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已经完成交付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一条【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归属】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第六百三十条【标的物孳息的归属】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买卖合同标的物的特征
    法律网提醒您,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的法律特征如下:
    1.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当是出卖人所有或者有权处分的物;
    2.买卖标的可以是现实存在的物,也可以是将来产生的物;
    3.标的物须为非限制流通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
    【无权处分效力】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三、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毁损怎么办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4.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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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6: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