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登记流程详解 |
释义 | 一、离婚登记流程详解 1.夫妻双方协商好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 2.签订离婚协议书; 3.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4.经过三十天冷静期,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离婚登记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户口证明; 2.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 3.双方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4.离婚协议书; 5.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如果是现役军人申请登记离婚,须提交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的同意决定和介绍信。 如果是港澳同胞,应到原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离婚手续,如果婚姻登记机关找不到其结婚登记档案,本人结婚证又丢失,可到办理结婚登记时居住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出具原在该地居住的户籍证明,并由双方当事人出具该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过结婚登记并经公证的声明书及内地亲友出具的保证书; 6.申请登记离婚双方当事人的近期免冠照片各两张。 ![]() 三、离婚登记后可以提起诉讼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网提醒您,离婚登记后可以提起诉讼的情形包括: 1.离婚协议中的遗漏; 2.离婚登记后,夫妻共同财产的遗漏; 2.离婚登记后,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 3.离婚登记后,一方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约定返悔,要求变更或者撤销原财产分割协议; 4.离婚登记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瞒、转移、出售、损害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侵占财产,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处理债务。诉讼离婚后,可以提起财产诉讼的情形包括,诉讼离婚时遗漏的夫妻共同财产。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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