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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界定多份遗嘱之间的有效性如何
释义
    一、界定多份遗嘱之间的有效性如何
    界定多份遗嘱之间的有效性是:有多份遗嘱的,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只有最后一份遗嘱有效,其他遗嘱无效。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二、遗嘱生效的条件有哪些
    法律网提醒您,遗嘱生效的条件有:
    1.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
    4.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5.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
    
    三、遗嘱见证人需要几个
    遗嘱见证人需要两个人及以上。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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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0:1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