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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理解行政诉讼法中的第三人
释义
    一、如何理解行政诉讼法中的第三人
    行政诉讼法上的第三人是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二、行政诉讼级别管辖规定有什么
    法律网提醒您,行政案件的级别管辖是这样规定的:基层人民法院应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会管辖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等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三、行政诉讼中哪些证据可以使用
    根据相关规定,在行政诉讼中,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等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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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20: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