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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是否为股东代表诉讼的主体
释义
    一、公司是否为股东代表诉讼的主体
    股东代表诉讼不是以公司为主体诉讼。股东代表诉讼以股东为原告,是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其他股东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四条,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二、股东代表诉讼有诉讼时效吗
    股东代表诉讼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网提醒您,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
    1.产生原因不同。
    股东的权利虽然多种多样,但总的来说,股东的权利可以分成两大类:股东的个人性权利和股东的共同性权利。
    2.诉讼目的不同。
    3.诉讼被告不同。
    股东直接诉讼只适用于公司及其内部人员侵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也即诉讼的被告只能是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经理、监事和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股东代表诉讼适用的范围则比较广泛。
    4.诉讼归属不同。
    5.诉讼程序不同。
    提起股东代表诉讼需履行一定的前置程序—用尽公司内部救济,而提起股东直接诉讼则不需要履行该程序。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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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0:4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