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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承租人能否自由改变房屋用途
释义
    一、承租人能否自由改变房屋用途
    承租人不能自由改变房屋用途。租房子的人经出租人同意能够改变房屋用途,未经许可擅自改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一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承租人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二、承租人支付租金义务有哪些
    法律网提醒您,承租人支付租金义务有: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不影响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免相应租金。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三、租赁的房屋被拆迁了,承租人有赔偿吗
    租赁的房屋被拆迁了,承租人有赔偿,房东需要因此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为租客的损失进行买单。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过错,致使合同不能成立,使合同利益受到损害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条【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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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0:1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