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条担保人负有何种责任 |
释义 | 一、借条担保人负有何种责任 借条担保人负有如下责任: 1.要看担保人是承担的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如果担保合同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还有就是注意是否超出保证期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债务转让担保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法律网提醒您,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后的债务转让,担保人需要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规定,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第六百九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三、债务担保人免责的情形 担保人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形有: 1.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骗威胁等手段,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进行保证的; 2.主合同当事人故意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3.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密谋,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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