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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动产抵押权是否须在法律上完成登记
释义
    一、动产抵押权是否须在法律上完成登记
    动产抵押权不是必须要登记,只有不动产应当办理抵押登记。但抵押采用的是登记对抗主义,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为避免抵押权人转卖抵押物的,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建立办理相关抵押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民法典规定动产抵押生效要件
    法律网提醒您,民法典规定动产抵押生效要件如下:
    1.抵押双方的主体适格。也就是指双方都具有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抵押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3.抵押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抵押合同标的应具有确定性、可能性。
    
    三、动产交付有哪些方式
    动产的交付方式可以分为直接交付与间接交付两种,简单来说,直接交付也就是将抵押的动产实际交付给债权人,使它直接处于债权人的控制之下,而间接交付即抵押物并不直接交付给债权人。根据是否将动产实际交付于受让人,可将动产交付方式分为直接交付与间接交付。
    1.直接交付
    直接交付,也即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直接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是一种将对动产的直接管领力现实地移转于买受人的物权变动。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与拟制交付相对应,是所有交付中的最常态。
    2.间接交付
    间接交付,是指出卖人并未将动产实际交付于受让人,而是通过其他方式间接交付动产。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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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5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