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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二手房过户须备材料一览
释义
    一、二手房过户须备材料一览
    二手房过户须备材料一览为:
    1.买卖双方的身份证明;
    2.过户登记申请书;
    3.二手房买卖合同;
    4.房屋产权证;
    5.房屋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6.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二手房过户的程序
    法律网提醒您,二手房过户流程如下:
    1.买卖双方签订购房合同;
    2.买卖双方对对方的信息进行核查;
    3.买卖双方关于房产交易交税;
    4.登记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三、二手房过户需要交什么费用
    二手房过户需要的费用有:购房款;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营业税;物业管理费和专项维修资金;房屋买卖交易手续费和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二条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十四条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十五条
    [5]《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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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5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