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抵押权产生无效的几种情况分析 |
释义 | 一、抵押权产生无效的几种情况分析 抵押权产生无效的几种情况如下: 1.主合同无效造成抵押合同无效;抵押合同本身无效或可撤销。 2.以不得设定抵押的财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无效。 3.未经共有人同意的,抵押无效。 4.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放弃抵押权顺位、抵押权变更可能会丧失抵押。 5.债权人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设定的抵押无效。 6.约定不明确的抵押不成立。 7.事后恶意串通的抵押,可撤销。 8.禁止流押,反之流押的抵押无效。 9.监护人以被监护人的财产设定抵押应属无效。 10.超过主债权诉讼时效的抵押权丧失。 11.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的抵押无效。 1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的抵押可能无效。 13.违章建筑的抵押无效。 14.对外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二、抵押担保无效是否承担责任 抵押担保无效时,如果是一方过错造成的,造成无过错方损失的,过错方要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抵押权实现的条件 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抵押权设定如果无效或者已被撤销,则不能实现。 2.必须是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否届满是决定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的时间标准。 3.债权人未受清偿。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表明债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法律网提醒您,无论债务是迟延履行,还是拒绝履行,债权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权,使债权得到清偿。 4.债务未受清偿不是由于债权人造成的。只有在因债务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偿债务而使债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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