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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法视角下非法拘禁该如何定性
释义
    一、刑法视角下非法拘禁该如何定性
    刑法视角下非法拘禁该如下定性: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 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 。
    二、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
    法律网提醒您,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
    2.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3.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
    4.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三、非法拘禁罪的追诉时效
    非法拘禁罪如果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五年;如果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则追诉时效为十年。追诉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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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1:0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