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法视角下非法拘禁该如何定性 |
释义 | 一、刑法视角下非法拘禁该如何定性 刑法视角下非法拘禁该如下定性: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 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 。 二、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 法律网提醒您,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 2.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3.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 4.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三、非法拘禁罪的追诉时效 非法拘禁罪如果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五年;如果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则追诉时效为十年。追诉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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