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产权登记日期哪个为准 |
释义 | 一、产权登记日期哪个为准 房产登记日期是购买房屋的那一天为准。购房者在买房后取得房产证的时间是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办理房产证时需要开发商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法律网提醒您,对于预售合同的购房人来说,办理房产证的时间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现房购房人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房产证。 二、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是如下: 1.到不动产登记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2.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房产证、登记原因证明等材料; 3.受理申请、核验材料; 4.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 5.符合变更登记要件的,予以办理变更登记,核发产权证。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三、办理产权登记的前提条件 登记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1.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2.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 3.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4.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 5.不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引用法条: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十五条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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