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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由谁出
释义
    一、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由谁出
    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由被执行人出。
    1.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一般是由被执行人出。如果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执行费用为双方协商之后共同承担,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再进判决。
    2.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二、强制执行的费用标准
    强制执行的费用标准:
    1.申请强制执行金额、价额在10000元以下的,每件需缴纳50元;
    2.申请强制执行金额、价额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需按照1.5%缴纳;
    3.申请强制执行金额、价额超过50万元到500万元的部分,需按照1%缴纳。
    
    三、强制执行需要对方到场吗
    强制执行不需要双方到场,但是,如果申请强制执行后,双方和解了,并签订和解协议的,需要把协议内容给到执行员,让执行员计入笔录,不需要缴纳费用的。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引用法条:
    [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一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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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23:5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