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社保工伤如何申报 |
释义 | 一、社保工伤如何申报 社保工伤如下申报:先由单位或者职工一方向当地的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等材料;然后由该行政部门决定是否受理;如果决定受理的,再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各当事人,并抄送给社保经办机构。法律网提醒您,如果不予受理的,则作出书面的决定,送达给申请人。 二、工伤认定申请需要的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三、工伤事故之后多久做伤残鉴定 工伤认定后伤残鉴定应该在病情稳定之后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引用法条: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一十八条 [2]《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3]《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4]《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5]《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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