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被强拆赔偿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一、房屋被强拆赔偿标准是什么 房屋被强拆赔偿标准是:基地补偿费、房屋补偿费及装修费、安置费和搬迁费、困难补助和奖励、房屋内各项家电移机补偿、非住宅房屋营运损失补偿等搬迁补偿费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强制拆迁需要满足哪些法定要求 法律网提醒您,强制拆迁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法定条件: 1.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后果一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二是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实践中有些市、县人民政府不守法,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不能依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强制拆迁。 2.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前提 如果没有补偿决定,任何单位都不能采取强制拆迁。 3.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 三、房屋被强拆后怎么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首先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起诉后,法院会依法立案审查。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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