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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滥用代理权的行为包括哪些
释义
    一、滥用代理权的行为包括哪些
    滥用代理权的行为包括: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滥用代理权;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代理人明知违法,仍然滥用代理权实施代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滥用代理权的法律后果
    滥用代理权的法律后果为:因滥用代理权使被代理人、第三人受到损失的,由该代理人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三、滥用代理权是无效还是效力待定
    属于无效的,代理权滥用是属于无效的,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
    法律网提醒您,代理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根据我国相法律的规定,滥用代理权的行为一般是无效的,但如果经被代理人事后追认,或被代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一般情况下。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滥用代理权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由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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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45:38